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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湖北随州职业技术学院选调事业单位人员1人公告

发布时间:2022-07-19 18:58   责任编辑:yishashi

报名开始:2022-07-19       报名截止:2022-07-24

 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,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,经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,我校决定面向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教师公开选调1名事业单位人员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  一、选调原则

 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。

  二、选调岗位和数量

 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教师1名。

  三、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

  (一)选调范围

  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教师。

  (二)资格条件

  1、爱岗敬业、品行端正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、业务能力,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;

  2、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人员;

  3、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(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);

  4、汉语言文学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,普通话等级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;

  5、取得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,并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,有1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,能够较好地驾驭课堂。

  6、工作表现良好,近五年至少获得所在单位及以上部门荣誉表彰。

  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报考

  1、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;

  2、近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
  3、尚在试用期内的或者所在单位不同意参加选调的;

  4、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

  5、受处分期间或惩罚期未满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;

  6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
  四、报名及资格审查

  (一)报名时间

  2022年7月18日至7月22日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30-17:30,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下午17:30.

  (二)报名地点

 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行知楼519办公室。

  (三)报名时需提供如下材料

  1.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》(见附件),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,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提交到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行知楼519办公室(含电子版、纸质版需盖好公章),一式三份;

  2.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3.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  4.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材料(录用审批表等);

  5.近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;

  6.近期二寸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;

  7.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;

  8.报名必须本人到场,不得委托他人报名。

  (四)资格审查

 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收到报考者提交的相关资料后,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。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调过程,若发现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取消选调资格。

  五、考试方式及成绩计算

  本次选调考试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法。如报名人数未达到1:3,则直接进行面试。笔试、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。

  面试、笔试满分各为100分,其中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%,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%。总成绩计算公式:总成绩=面试成绩×70%+笔试成绩×30%。报考人数与选调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1:1时,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,未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80分者不予聘用。

  (一)笔试

  笔试为闭卷考试,满分为100分,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%,主要测试综合知识和业务知识。

  (二)面试

  面试采取说课的方式,满分为100分,占总分的70%。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思想政治素质、综合分析能力、语言表达能力、举止仪表等。

  六、考察

 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,按考察人数与招录计划1: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(其中,综合成绩排名总分相同的,取面试成绩高者进入考察,面试成绩仍然相同的,均进入考察)。主要考察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能力素质、学习和工作表现、工作实绩、遵纪守法、廉洁自律、群众公认度、是否符合职位要求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,重点考察政治品质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。

  七、确定拟调动人员

  选调单位根据考生综合成绩、考察等情况,集体研究确定拟调动人选。

  八、公示与调动

  经试岗合格的人员,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满,对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查实不影响选调的,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。

  经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,选调单位与选调人员签订聘用合同,实行岗位管理,并按所聘岗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。

  九、其他要求

  对违反公开选调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,按照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(人社部令第35号)处理,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:0722-3809038。

  参加选调考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考试组织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安排,配合做好防疫工作,不服从考试组织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,取消选调资格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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